全国首例省部级领导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07-03-25 12:56: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辩护词
一、重检一分院刑诉(2000)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式惠犯玩忽职守罪,其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准,指控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式惠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关于对引进LCD项目责任认定错误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昌典、王式惠在重庆不具备引进LCD项目条件下……不采纳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简称:“中咨公司”)的咨询意见,也没有向重庆市市委、市府汇报中咨公司的咨询意见,就擅自决定引进LCD项目,对此指控辩护人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
1.明确CCD与LCD的关系是本案认定事实的基础。
起诉书称:1992年3月2日,市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批准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确定的包括CCD器件及应用产品在内的20个重要产品中,没有将LCD器件及应用产品纳入。公诉机关据此确认秦、王超出此范围作引进工作。
辩护人认为:CCD与LCD从技术上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将两者割裂开来从技术角度上讲是不对的。
2000年7月1日,最高检询问我国及世界上著名的CCD专家杨家德时,谈到LCD的由来?杨家德答:“信息,分为信息获取、传送显示。CCD是信息获取,LCD是信息显示。从技术上讲,有了CCD还要LCD配套。”
从实际应用市场来观察,许许多多使用CCD器件的产品都有LCD配套,例如:影像电话、数据照相机、手提电脑、电视转播及某些导弹技术等。”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了这样一个问题,从某种角度上讲,CCD器件的应用产品应包括LCD,这是科学的结论。
2.LCD项目的提出是市政府的行为,中咨公司的咨询意见是给市政府的,决定引进LCD项目不是秦、王的个人行为。1992年初,在市政府编制的《重庆市工业技术改造“八五”规划纲要》中,华蜀集团的LCD设计及制造技术等项目被纳入其中,市经委在此基础上由杨泰琪负责牵头组织编写了《重庆市发展光电产业实施方案》。为此,市政府于1992年7月30日以重府函(1992)62号文件商请中咨公司组织有关专家来渝对重庆光电子产业专案进行评估,中咨公司于同年8月15日向市政府作出了“关于重庆发展光电子产业实施方案的咨询意见”。该意见并非像公诉机关所称的对重庆发展光电产业作了否定性结论。该反而认为发展光电产业是具有战略眼光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市的实际情况。
辩护人认为:既然LCD项目的引进是市政府的行为,中咨公司的咨询意见是对市政府请求对该项目评估的权威性答复,而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在听取专家汇报后仍决定由国家专案变为地方自筹资金解决,并将引进量产线改为引进一条中试线,待条件成熟后再上量产线。那么,我们凭什么可以得出该项目是由秦昌典及一部门领导王式惠擅自决定引进LCD项目的结论,有关这一点,辩护人继续用如下证据证实:
1.最高检在2000年5月28日讯问秦昌典时问:“CCD和LCD项目明确后,市政府由谁负责?”秦答:“CCD和LCD项目明确实施后,市里孙同川指定明确我负责……”。
2.市一检院于2000年9月4日询问朱世荣时,朱称:“1992年出国之前,在市府会议室,参加人有孙同川、罗文惠(当时秘书长)、秦昌典、王式惠……”。
3.市一检院于2000年11月7日询问沈季平时,沈称:“1991年底,我随秦昌典出国考察……,
当时我们出国时分了两个团,一个CCD,一个LCD……,我记得,一个星期天,市里有孙同川、
秦昌典、窦瑞华、王式惠……参加了一个会议,……”。
4.王式惠于2000年12月22日向辩护人陈述,由于王式惠1991年10月至1992年5月因车祸受伤未上班,故未参加市经委组织编写的《重庆市发展光电产业实施方案》,同年8月也没有参加中咨公司对该方案的评估会,会后由全程陪同中咨公司专家并参加评估的市经委副主任杨泰琪将中咨公司的意见告诉过他,王式惠表示按市委、市府意见办。
5.2000年9月17日市一检院询问张自铭时,张称:“……这个项目(指LCD)是通了天的项目,肖秧、孙同川都听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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