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领失业保险 柳州上调最低失业保险金
发表时间:2008-01-02 22:03:2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 点击数:

昨日,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天。今报在连续报道相关的政策后,不断接到市民的来电来访咨询详情。昨日上午,在柳州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杨师傅再次咨询今报记者:“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了,单位和我终止了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记者将杨师傅的情况反馈至柳州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对方说,如果合同期限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单位应该和他继续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因为到期而不签定的,单位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杨师傅。但是,杨师傅的合同是在新法实施前到期,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杨经济补偿。

和杨师傅有类似经历的职工在柳州市还有很多,虽然他们没能享受新法规定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待遇,但他们按照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金额比以往有所增长。以前,失业人员领取的最低失业保险金是350元/月,从2007年12月开始,最低失业保险金已调高到406元/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违法犯罪等情形负伤)需要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住院的,还可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或报销一定比例的住院治疗费。其中门诊医疗补助费从原来的35元/月增长到41元/月,最高住院报销费用为失业保险金的2倍。

杨师傅等人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由本人携带失业登记证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手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两张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到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办理手续。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柳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领取,如果本人患病住院无法行动,确实需要代办的,必须由失业人员直系亲属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失业人员住院证明以及签署的委托函,才能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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