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矿主买凶争抢矿窿案21人获刑
发表时间:2007-05-17 08:08: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5月1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南丹抢矿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总共80余人作案,而归案的21人全部被判刑。 案件起因——非法开采的黑矿窿被抢

在“7•17”事件发生前,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相对不到位和混乱,在非法开采黑矿窿可以谋取暴利的诱因下,在矿产资源的丰富的南丹境内,开采黑矿窿的现象是比比皆是的,很多人也因开采黑矿窿而一夜暴富。在开采黑矿窿可以谋取暴利的诱惑下,在没有规范矿产开采秩序的情况下,围绕黑矿窿资源的偷、抢、打、杀等犯罪行为就在南丹县境内的矿山中也肆无忌惮地发生。一位曾实地暗访过南丹黑矿窿开采的记者说:“在南丹的矿山和矿窿中,死一个人跟死一个狗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暴利的熏陶下,生命已失去它的重要性和珍贵性,钱在这里似乎已经是无所不能的。”本案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这种坊间的说法。

2004年10月,家住南丹县城关镇的一位农民陈大彪看见他人开采黑矿窿暴富了,也加入到开采黑矿窿的行列中来,与韦勇、韦逢共同出资在南丹县大山矿区“五十二万窿口”非法采矿。但是,好景不长,他们开采的黑矿窿受“7•17”事件的余波影响,于2006年6月被南丹县矿山整治工作组炸封了。虽然开采了近两年,陈大彪们也获利不少,可是他们还不甘心就此收手,主管大局的陈大彪就留几个人看守窿口,伺机重新开采。

2004年7月2日,留守矿窿的杨某电告陈大彪——矿窿被他人抢占了!这个消息对于陈大彪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但是,随着这两年身家的暴富,陈大彪变得气粗了,黑社会的习气也染了不少,他哪甘心吃这个亏?陈大彪在挂电话后的第一时间就告诉自己的“马仔”宁显强,叫宁找人帮抢回窿口。

舍不得孩子套不了狼——30%股份的诱惑

2004年7月3日,陈大彪的“马仔”宁显强介绍在南丹黑道有头有脸的石髦、阿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丹县“阿尔卑斯”大酒店与陈大彪会面,商议抢回窿口的事宜。他们初步约定如下内容:石髦等人负责纠集人员抢回窿口,陈大彪准备3万元作为抢回窿口的费用,在抢回窿口后,让出窿口30%的股份给石髦等人。也许是意识到抢回矿窿潜在的风险过大,石髦等人觉得陈大彪开出的对价太低,遂于7月5日与陈大彪的信使宁显强、莫建针再谈判,要求陈大彪提高抢矿窿的价码,但被拒绝,双方的谈判破裂。

但是,石髦等人经过反复的衡量后,觉得帮陈大彪抢回黑矿窿这单生意还是可接的,就回心转意了。7月7日,石髦等人再次与陈大彪及其“马仔”宁显强、罗尚洲、莫建针等会面,同意抢回矿窿,并决定次日凌晨即带人上山行动。陈大彪同意了,但临会面结束,特别交待:要抢回矿窿,但不要搞死人,否则矿窿也难以开采。

会面结束后,石髦通知蒙伦伦、莫建针与黄鹏举(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纠集莫某(未成年人)、罗尚洲、陈金、杨某(未成年人)、崖恒波、崖恒兴、张某(未成年人)、张辉、李和等人到冰花店内喝酒,密谋抢回黑矿窿事宜及行动的分工。当晚,石髦及同伙的开销全部由陈大彪买单。

黎明前的“白手套行动”

因为在行动者80余人中,很多人是互不相识的,为了避免在行动中的相互误伤,大家约定了这次行动的代号为“白手套行动”——由陈大彪方面准备每人一双白手套带上,以此作为彼此间的标识。但是,由于准备工作的疏忽,在出发前陈大彪竟没能准备好白手套。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陈大彪的兄弟陈大兴(另案处理)想到了大山矿区一代销点有白手套卖,于是陈大彪、石髦等人决定提前出发,到大山矿区代销点购买白手套带。

7月8日凌晨3时许,石髦等人组织了八十余人分乘十一辆面包车,浩浩荡荡地向大山矿区进发。其中,石髦与宁显强、莫建针、罗尚洲、姚老六(另案处理)共乘一辆面包车来到城关镇月亮坡市场前,宁显强下车再驾驶另一辆已装有五支猎枪和几十把砍刀的吉普车随后前往,姚老六则驾驶面包车到大平星店装一捆杀猪刀放在车上。武器准备就绪后,所有车辆于凌晨6时许都到达了大山矿区一代销店前,做抢矿窿的最后准备工作。陈大彪的兄弟陈大兴到代销店购买一捆白色手套分发给同伙以作辨别标识。带好手套后,行动者各人就到车上拿砍刀和猎枪,其中,罗尚洲与杨鹏举各持一支五连发猎枪,莫建针、黄恒龙各持一支单发猎枪,老大石髦则拿一支七连发猎枪,姚老六随身携带一支仿六四手枪,由陈大权带领徒步往不远处的五十二万窿进发。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最新热点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离婚宝典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最新推荐文章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 
·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

 
 相 关 文 章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 295971022 【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xm08@sina.com 【邮编】:530022
| 法律咨询热线:0771-2917618、13878124891| 【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