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矿主买凶争抢矿窿案21人获刑
发表时间:2007-05-17 08:08: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庭审中被告人相互推诿拒绝认罪

包括21名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达到50人,这是河池市中级法院建院以来规模最大的庭审,也是历年来河池市法院系统最大规模的庭审。由于本次作案的人数达到80余人之多,归案却只有21人,且行动的最主要组织者石髦、姚老六、陈大强、杨鹏举、“光头”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仍负案在逃,对凶具来源之细节及联系交通工具情况的无法查清,加上有些被害者的不报案和拒绝作证,使被告人存在了“我不认罪法院耐我无何”的侥幸心理,在庭上不认罪或相互间推诿罪责。作案的莫某、陈大彪、陈大权、梁恒、宁显强、陈金、杨某、张某、罗尚洲、张辉、黄恒龙、崖恒兴等都存在不认罪或推诿罪责或交代罪行避重就轻等问题。

根据证据链,21名被告人都被处刑罚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前述犯罪事实是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的,可以认定。陈大彪、梁恒、莫某龙、蒙伦伦、宁显强、陈金、陈大权、杨某、张某、崖伟、莫建针、罗尚洲、郁某、张辉、陈谭健、段照斌、崖伟树、崖恒波、崖恒兴、李和、黄恒龙等21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杨如法一案中,陈大彪作为矿主,不仅叫宁显强帮联系石髦,安排陈大权带路、指认作案现场,而且还出资为石髦等人开房、吃饭,许诺事后给石髦等人30%的股份,在案发后通过其女朋友支付了一万元的酬金;宁显强在陈大彪的要求下积极介绍石髦与陈大彪认识,并积极参与谈判,驾驶车辆载人和作案凶器到场,作案后积极收藏凶器,并直接收取陈大彪的酬金;莫某积极参与持刀伤害被害人杨如法;蒙伦伦积极纠集莫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在其他起犯罪中,梁恒、莫某、蒙伦伦、郁心怀、陈谭健、张明、杨某、段照斌、崖伟树、崖炜也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据各个被告人在犯罪时的年龄、作案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悔罪态度、是否累犯等因素,河池市中级法院对21个被告人都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陈大彪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梁恒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莫某13年;判处蒙伦伦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宁显强7年;判处陈金犯6年;判处陈大权5年;判处杨某5年;判处张某5年;判处崖炜5年;判处莫建针5年;判处罗尚洲5年;判处郁某3年,加前罪未执行之刑罚二年零五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五年零五个月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4年;判处陈谭健4年;判处段照斌4年;判处崖伟树4年;判处崖恒波3年;判处崖恒兴3年,缓刑4年;判处李和3年,缓刑4年;判处黄恒龙3年,缓刑4年。此外,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还判决由陈大彪、莫某等上述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原告人达376858.91元。

案后思考:南丹的黑矿窿开采为什么屡禁不止?

本案的抢矿窿还只是明抢,而且还是发生在地面上的,还不能完全地代表着南丹黑矿窿开采的黑幕,仅只是缩影的部分而已。据坊间流传的说法,除了高峰矿等几大矿主的矿窿因为根基太牢固而没有人敢随意动歪念外,其他矿窿被人明争暗抢、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窿道下因为彼此交叉的盗抢矿产资源的事件已成为矿窿黑幕的主要构成部分。“7•17”事件导致的矿山整治后,许多窿口被炸了,私人开采矿产资源也被明令禁止,但是,由于窿道下隐藏着的的巨大利润作诱惑,人们特别是曾经的私人矿窿主们,一刻也没停止过继续开采矿窿的念头。尽管窿道被炸后,矿窿的产权已归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南丹的私人矿主中还存在这么一个不成文的做法:以前谁开的矿窿,今后能开采的,还是谁的。所以,黑矿窿的开采依然无法停止。

在黑矿窿的开采中,由于地下窿道的交叉、由于有些人的贪心等,在没有国家武装作规范的保障的情况下,利益分配总是无法均衡的,这就孳生了盗抢矿窿、窿道、矿产资源等的犯罪现象,而且达到猖獗的地步。因为这些犯罪涉及的事情都是阴暗而无法见光的,自然不能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否则,矿窿开采也最将成为泡影。这样,在南丹的黑矿窿开采中就存在这么一个潜在的黑道规则——有什么事情应该私了,不能报案。而私了总要有一个人或组织等来出面主持“公道”、排解纠纷的,在谁都不服谁的情况下,主持“公道”的工作就交给了黑势力。靠着黑矿窿巨大利润的滋养,南丹黑势力也日益发展壮大;而为了保护自己并不合法的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私人矿老板也各自拉拢或培植着自己的黑势力,黑势力又获得另一个壮大的平台。所以,在南丹矿山中,黑势力与私人矿主间的关系水乳交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在窿道被炸,私人采矿被禁止的当前,私人矿主在挣扎,黑势力也妄图助上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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