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怎样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才能有效
发表时间:2008-03-14 23:26: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在人们的生活中,投资的方式不断的增多,以开公司的形式投资经营也相当的普遍,作为投资人的股东,怎样才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怎样享受股东权利,履行义务是每个股东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但要遵守对外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些从公司管理上讲,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法律规章,是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必须遵守的,是保证公司能够按照正常法律轨道经营和发展的制度保障,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

开办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制定共司章程,股东之间应当签订出资合同书,按照公司的设立要求进行设立。而现在有些个人出资设立的小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就留有很大的隐患,一人出资人,三个股东的现象是很普遍的现象,还有的是技术股份做为出资,但在公司登记中不反应股权等等。我们今天给大家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提醒大家应当认真思考,无论是真股东还是名誉上的股东,都应当按照您加入公司是的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股东利利,否则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保护权。

从先生和王小姐是好朋友,二人经过协商决定每人出资10万元,开办一个咨询服务性公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从先生主管公司对外业务,开发客户。王小姐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财务工作。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业务发展很快,但由于管理不规范,王小姐怀疑从先生对外经营中的业务经费不透明,有大部分支出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发票,仅凭他说花多少钱就下账多少钱。她的心里很不平衡。于是就背着从先生将自己购买衣服,化妆品的个人生活用品都记在公司的经营账目之中,并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公司的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入在自己的存折上,在存够10万元后便提出与从先生撤出公司,要求从先生将她对公司投入的10万元注册资本退给她,并请求分配公司经营利润后撤出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王小姐的请求,双方签订协议,原公司由从先生继续经营,王小姐撤出公司。在清算中由于帐目混乱,双方发生争议,王小姐拒不交出公司管理账目,从先生不给付王小姐的撤股资金,由于双方已经签订同意退股协议,王小姐以从先生不履行退股协议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中,王小姐请求从先生履行撤股协议,给付退股款10万元,从先生则请求王小姐先交出公司账目,然后再进行清算评估,按照实际评估的结果给付撤股价款,双方争执不下,法院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王小姐不交账目不能进行清算,双方签署的撤股协议是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在由于公司为经评估,双方协商不成。双方签订的撤股协议书,不符合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故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存在三个根本问题,从先生和王小姐作为公司的股东,没有搞清楚以下问题: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计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账目,不应当存入股东的个人账户。第二,公司的股东想退出公司的时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公司的资产价值。第三,根据评估价值和股东所占的份额,进行股权转让。而不能签订撤股协议书。开办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一旦成为公司的股东,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公司的股份只能依法进行转让,而不能请求撤股,至于股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允许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本案在股权转让中之所以发生争议,就因为公司的账目管理混乱,资产不清,在未进行资产评的情况下,就同意王小姐撤出公司,其签订的也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所以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作出判决,所以才驳回了王小姐的撤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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