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人身损害 |民商专题 |本站业务 |便民文书 |读书时代
|刑事律师 |法律法规 |矿业律师 |机关黄页 |本站公告 |法制资讯 |最新下载 |精彩照片 |记者联动 |律师手记
|远东资讯 |法律顾问 |推荐律师 |媒体合作

·法律咨询QQ: 779366298
·本站律师联系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律师邮箱:xiongxm@163.com
·本站律师联系地址(请点击>>>)
位置: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被害人作伪证引出话题:诉讼中伪证现象为何逐年增多  2008-10-29   员工被电脑公司解职 天价索赔2.56亿美元   2008-9-20   教师涉嫌与12岁女生发生关系并安排其堕胎  2008-9-19   法制办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08-9-19   11岁少女遭精神病母亲挥刀猛砍  2008-9-18   

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9-03-16 23:07:25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呢?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相关文章

 
 
   文章推荐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
·陈光中: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热门排行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离婚宝典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楼
·电子地图:3D地图查询
·联系电话:138781248910771-2917618
·联系邮箱:xiongxm@163.com
·联系QQ364891594


法律咨询入口>>>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在线留言  与我联系 
本站关键词联接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在线 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7-2010 Www.Gx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