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泄密 原单位损失八百万
发表时间:2008-03-18 21:42:2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点击数:

3月17日上午,门头沟法院认定沈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管理秩序,应依法保护。

  法院认为,沈某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沈某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沈某表示将对判决结果进行考虑,之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04年7月,沈某应聘到北京某仪器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沈某参与了某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该仪器中核心部分技术的研发。

  此后,沈某认为自己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但是工资待遇却不尽如人意。2006年4月底,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时将有关技术图纸带出公司。

  2006年5月,该公司生产出某色谱质谱联用仪样机,开始投放市场,并召开产品发布会。

  2007年4月,沈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故意在网上发帖,将自己所掌握的该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公之于众,并将相应文章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后陆续修改、增加内容。

  2007年5月,沈某将他在工作期间掌握的电路图纸添加在他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由于该文章在网络上多次被他人点击和下载,造成沈某原单位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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