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大变化
发表时间:2008-04-29 22:11:4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点击数:

 

你真是我的好朋友 (张叶 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表示,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施行后,又一个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法规。记者昨天邀请有关专家,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不同于现行法律的部分,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新规定作了解读。

  单位不举证将承担后果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是谁提出的主张,谁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考虑到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这类证据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举证又作出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关人士举例说,职工小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去年夏天双休日常加班,单位未发加班费,要求补发。这时,单位应提供职工当时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应有职工签字(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单位保留职工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两年)。单位如不能提供证据,将补偿小周加班费。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现行法律规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而新法规定为: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2,为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裁决作出之日即生效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是“一裁两审”,即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可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这样存在着处理周期长的问题。甚至有的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新法将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改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在南京市为不超过10200元);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现行法律规定:1,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2,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新法调整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法院,曾于去年发出通知,对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免收费。此次,劳动仲裁不收费上升为法律条文,包括一切劳动者。

  仲裁程序有“一短一长”

  
“一短”。现行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新法旨在提高办案效率。

  “一长”。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书面申请。新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1,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有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者,应当从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员三种情形应回避

  
现行法律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3种情形:1,仲裁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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