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07-06-17 16:01:40 来源:大江网- 作者: 点击数:

   现年45岁的先生系某南建公司(化名)员工,2005313,其受公司派遣,前往千岛花园(化名)工程工地担任现场监理,该工程由兴天公司承建。先生在工程现场监理时,因所踏的模板滑落,从高处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体骨折,并两次住院治疗。20064月,先生向南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同年8月,他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月,先生聘请律师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司法鉴定中心对先生伤势做了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在庭审中,先生认为,由于公司方的过错,造成申请工伤认定错过时效,应按雇佣关系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余元。   

   南建公司辩称,先生虽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但赔偿金额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先生之伤是自己未严格履行职责所致,故应至少自负50%的责任。兴天公司则认为,先生是受南建公司指派到工地监理,其不走踏板而走模板,从而导致受伤,责任完全在他自己,与兴天公司无关。   

   说法   

   法院认为,先生在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下,选择按一般的雇佣关系向公司方索赔,并无不当。公司方主张按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赔偿,因本案存在诉讼程序、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等障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法院不予支持。兴天公司虽设置工地专用通道,但对模板也可作为通道未予重视,从而导致先生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先生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对于工地存在潜在危险性认识不够,未在专用通道上通行,其贪图便利,存在过失,理应自负10%的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先生与南建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先生本应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来获得赔偿。由于张先生和南建公司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本案争议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来解决。关于申请工伤的性质,对劳动者侧重于权利,对用人单位侧重于义务。因此,未在法定时效内为摔伤员工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富心振、张志军)

 最新热点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离婚宝典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最新推荐文章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 
·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

 
 相 关 文 章

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 违反单位规章
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
丈夫因工伤性功能受损 妻子获赔性
雇主延误雇员工伤申报期限判赔12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 295971022 【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xm08@sina.com 【邮编】:530022
| 法律咨询热线:0771-2917618、13878124891| 【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