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买断工龄款”算谁的?
发表时间:2008-03-04 20:58: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老黄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2007年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重新竞争上岗,他得到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款。由于老黄年龄偏大,竞争中没能上岗,失去工作后,家庭经济困难,夫妻为此经常吵架,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要分割他的买断工龄款。这下,老黄犯了难,妻子提出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告诉老黄,买断工龄款是他在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谋生、减少生存危险的一种经济扶助,这种形式的财产与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归老黄本人所有。

    然而,对于夫妻诉讼离婚时一次性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律师的解答也只是这些不同观点中的一种而已。那么,究竟哪种处理方式才是更具公正合法性的呢?

    【观点一】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是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个人的补偿,具有个人属性以及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理由

    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较大限制,虽然“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特殊而又常见的财产形式未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提及,但从该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归其本人所有,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宜。

    处理

    买断工龄款全部归买断一方个人所有。

    【观点二】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

    理由

    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

    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观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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