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收集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08-03-11 22:12:59 来源:http://www.iamlawyer.com/  作者: 点击数:

   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因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特定的取证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且当事人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律师在法律上被赋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律师可向当事人提供代为调查取证的服务: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对方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律师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

    子女抚养: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 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我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我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
    我方的工资收入证明
    他方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律师在此过程中,可向当事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或代理当事人收集有利于已方要求的证据。律师收费标准是: 人民币 元
  

 最新热点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离婚宝典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最新推荐文章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江西高法副院长枉法办案玩惨亿万富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 

 
 相 关 文 章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 295971022 【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0340@sina.com 【邮编】:530022
| 法律咨询热线:0771-2917618、13878124891| 【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