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财产可以进行公证
发表时间:2005-04-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除婚后双方所得财产之外,另一部分就是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所有。那么这一部分的婚前个人财产就可以进行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后,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可以在个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对个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和约定。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一旦离婚只有按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并采取公证的形式,确保约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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