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人身损害 |民商专题 |本站业务 |便民文书 |读书时代
|刑事律师 |法律法规 |矿业律师 |机关黄页 |本站公告 |法制资讯 |最新下载 |精彩照片 |记者联动 |律师手记
|远东资讯 |法律顾问 |推荐律师 |媒体合作

·法律咨询QQ: 779366298
·本站律师联系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律师邮箱:xiongxm@163.com
·本站律师联系地址(请点击>>>)
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正文

被害人作伪证引出话题:诉讼中伪证现象为何逐年增多  2008-10-29   员工被电脑公司解职 天价索赔2.56亿美元   2008-9-20   教师涉嫌与12岁女生发生关系并安排其堕胎  2008-9-19   法制办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08-9-19   11岁少女遭精神病母亲挥刀猛砍  2008-9-18   

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与重婚罪
发表时间:2008-12-27 13:43:43 来源: 作者:

张男与王女于2000年10月在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此前,二人曾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2001年10月,二人发生矛盾,张某搬出与王女共住的房屋。2002年元月,张男又与李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王女得知后,以重婚罪将张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张男以某办事处违法办理结婚证为由,对该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证书。重婚案件遂中止审理。

  受案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2000年9月29日,张男持自己与王女的合影照片、王女的离婚判决书,独自到被告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经办事处人员同意,张男将结婚登记申请表带回家中让王女签字。2001年元月,被告在张、王二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二人填制了结婚证书。当天,张男与办事处人员一起去为王女送结婚证书,当时王未收,该办事处人员将结婚证书带回自己处保管。至2001年10月15日,张女去该办事处将二份结婚证领走。

  受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女方未到场的情况下,未对张男提供的登记手续进行核实,便为二人制作结婚证书,违反了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例》的有关规定。王女拒收结婚证书及办事处人员将证带回的行为,说明该次结婚登记申请以未得到法律的许可而告终。数月后王女要求领证,应视为新的结婚登记申请,被告未查明张男是否同意与王女结婚的事实,而将结婚证交与王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为原告和王女办理的结婚证。

  本案中,围绕着结婚证是否应当撤销、以及撤证是否影响对张某构成重婚罪的认定等,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特列举如下,与同行商榷。

  问题一、就本案而言,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仅因程序违法,是否可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被诉行政行为如果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事由,原则上应被撤销。但是,存在一些特殊事由的,也可以不撤销。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情况有以下两类:

  一)、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

  1、行政不作为;

  2、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3、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二)、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并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另外,依据《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对该被诉行政行为撤销后,将会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具有可补救性,如何处理,《解释》中却未作规定。本案中,结婚证书被撤销后,将对张男与王女之间的婚姻效力的认定带来障碍,并会侵犯到王女的合法权益,况且,结婚证书被撤销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措施可以进行补救。对于此种情况,《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内容,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那么一项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又不存在上述《解释》第58条的情况,显然应当被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来撤销结婚证书。该结婚证书的撤销涉及到第三人王女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具有可补救性,应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

  笔者以为,对此种行政行为,应依据《婚姻法》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自愿;2、符合法定的婚龄;3、不是近亲和不存在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在结婚登记时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程序,依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那么,对于一桩在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失而撤销结婚证书,会对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特别是在一方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如婚姻中一方移情别恋,为逃避重婚行为而带来的处罚时,很容易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撤销结婚证书,等于是帮助当事人轻易地规避了法律。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文章

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与重婚罪

 
 
   文章推荐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
·陈光中: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热门排行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离婚宝典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楼
·电子地图:3D地图查询
·联系电话:138781248910771-2917618
·联系邮箱:xiongxm@163.com
·联系QQ364891594


法律咨询入口>>>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在线留言  与我联系 
本站关键词联接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在线 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7-2010 Www.Gx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