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发表时间:2007-04-21 01:34:23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 点击数:

一、关于赔偿项目

1、一般伤害

2、因伤致残: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未成年人、待业人员无收入)合理成分,不采“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过低)

3、死亡:采“继承损失说”,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计算,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采“抚养丧失说”,即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为计算依据。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对于赔偿项目应该全部赔偿,而不仅仅是全额赔偿。全额赔偿只是对财产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全部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对财产的间接损失。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中。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改成物质损害性质。

2、《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丧葬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最早规定死亡赔偿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中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赔偿金。后来在《产品质量法》当中规定了一个抚恤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一个性质的。后来起草《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就增加了统一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本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变化,第17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18条另立一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但是,这个条文写得不很成功的条文,因为其中有一个循环的问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又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意思和逻辑大家都明白,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

4、“残疾赔偿金”代替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民法通则》作了修改,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不再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直接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生活补助费。

按照我们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男人一般是在73岁左右,女人是在76岁左右。死亡赔偿金等于是赔偿受害人的余命,这一变化与各国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

5、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伤残受害者和死者近亲属。对于伤残的,尽管受害者和其近亲属都有精神痛苦,但只对受害者赔偿。

6、一事不二审。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比方受害人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三、医疗费,包括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不包括心理治疗费)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要的营养费的“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裁判。

2、医疗机构是依法的、具有相应的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四、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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