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应纳入刑法规制
发表时间:2008-04-25 22:29:06 来源:goodlayer法律论坛 作者: 点击数:

    检察日报 毁灭、伪造民事证据行为有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二是指使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三是为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只能对第二、三种模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应完善妨害司法罪规定,将民事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理由如下:

  1.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一旦这种不法行为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最终直接影响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有利于维护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是对诉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一方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必然以另一方当事人失去合法利益为代价。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予以刑事规制,有利于切实维护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遏制恶意民事诉讼。恶意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参加人在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意图通过国家强制力,以达到损害他人权利(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手段之一就是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恶意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进而侵犯被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现行刑法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惩处是有限的。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提起民事诉讼尚可以“妨害作证罪”予以惩处,但对于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则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民事当事人的刑事惩罚措施,有利于遏制当事人通过伪造、毁灭证据手段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的活动。

  4.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与刑法衔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而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规定上就产生了矛盾。对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惩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作用,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与刑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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