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之思考
发表时间:2008-06-25 22:54:48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摘要】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误区,论述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一般原则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的方法,以此推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原则;抚慰金。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当事人在起诉时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提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或忽视合法权益取得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很大的空间。因此, 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不论是造成伤残还是死亡,都将给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时提出, 确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

  1、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2、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3、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增强法律意识和完善司法保护体系的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误区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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