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07-10-19 10:36: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7  

 最新热点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离婚宝典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最新推荐文章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江西高法副院长枉法办案玩惨亿万富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 
·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

 
 相 关 文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 295971022 【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0340@sina.com 【邮编】:530022
| 法律咨询热线:0771-2917618、13878124891| 【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