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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走向应当是什么?对该问题的回答真可谓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律师应当走向国际,也有人认为律师应当走向学者,还有人认为律师应当走向政治……等等。然而,作者仅从律师职业自身的角度作了一些思考,认为律师应当走向专家。律师应当专家化、精英化,而决不应当仅仅是工匠、杂家。当然,这里所说的专家是指法律专家,而且在本文中它特指社会的实务型法律专家。总之,本文认为,律师应当走向社会的实务型法律专家。
一、有关法律专家的若干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专”是指对某种学问、技能有专长或特长,而“专家”则是指那些在学问、技能方面有专长的人。与专家相对应的语词是工匠。所谓“工匠”,是指那些仅仅在技艺、技能方面有一定特长的人,如木匠、技师等。由此可知,“法律专家”是指那些不仅在法律学问方面、而且在法律技能方面都有专长的人。
首先,这里的“专家”并不等同于现时媒体经常宣传的那种“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专家型律师”中的“专家”。我以为,应该将这种“四懂”的“专家”称之为“博家”,这样可能意思表达得更为准确一点。其次,人们往往合称“专家学者”,但实际却混淆了这两者内涵之间的区别。其实,专家并不是学者,因为“学者”是指仅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人,学者并不要求在技能方面有专长。事实上,“专家=工匠+学者”。再次,本文提出的“律师应当走向社会的实务型法律专家”,其中“社会的”一词的含义是指律师的社会属性,即自由职业者,即非国家公务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学教授应当走向国家的理论型法律专家,法官应当走向国家的实务型法律专家。当然,我们更应该说,律师应当走向社会的实务型法律专家,即走向社会的实务专家型律师。
二、律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的意义
律师为什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
1、律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这是律师职业的需要。
什么是律师?“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规范,或统称为法律。“师”则是指掌握专门学术或技艺的人。而“律师”就是“法律之师”。1996年的《律师法》第2条将律师规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指出的是,《律师法》的该规定在充分地揭示了律师职业属性的同时,却完全忽略了律师的社会属性,即自由职业者。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多少有点“法律政治化”之嫌,即将法律上的自由等同于政治上的自由。参考了一些国外的法规,我建议,可以将律师的属性重新规定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分为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其中社会律师是指为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而公职律师是指为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的律师仅指律师的主体??社会律师。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仅仅精通法律技能只能是个法律工匠,只有既精通法律技能又专长于法理的法律专家才能真正成为博登海默教授所说的“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而且,本文提出“律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的观点,其用意就在于希望我们中国律师尽快地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第一流的律师专家。因为,就现在律师执业的整体水平而言,我们中国律师距离律师崇高而神圣的执业宗旨和目标还相差甚远!
2、律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新,许多经济领域,例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等,都迫切地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和高超技能的律师提供专家式的法律服务。以至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认为:“律师创制,发现,解释,采用,适用和实施建构人际关系的规则,他们是规则制定的专家”。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企业制定并实施那些适应社会需要的、具体的“游戏规则”,并且也只有律师才能够成为这方面的专家。例如,我们律师可以为某些大型名牌企业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具体规定》,从而为企业更好地依法经营“立法”。
3、律师应当走向法律专家,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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