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当前律师的话语权取得不需要官方的授予,有自己的感悟以后可以发挥出来,而且又具有很广泛的社会途径。这种途径和渠道可以触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可以借助于媒体、借助于权利、借助于私法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现在面临着很多制约的因素,也就是说,这种话语权的实现它存在很多障碍。这种障碍从宏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制约。特别是刚入行的律师,他面临着非常巨大的生存压力,他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考虑怎么样去影响社会,怎么样去做知识分子应该做的事情,或者通过办案、通过非诉案件为民主法制的进程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实法官也有生存压力,只不过法官的生存压力是另外一个层次的生存压力,温饱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律师来说,他进入这个行业他连温饱都保证不了,这种竞争的残酷性一般人是感受不到的。第二方面,行政方面的霸权对律师也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影响,我们没有办法超出这种权力本位来发挥律师的作用。我现在做了六年律师了,我以前的同事他们还不好意思叫我钱律师,好像叫我钱律师就不尊重我了。他仔细看我的名片以后看到上面有一个改制部主任的头衔,就叫我钱主任,还有人干脆就说:“我还是叫你钱庭长吧!叫你钱院长吧!”这说明官本位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啊!所以说,权力这种东西太可怕了。另外,中国人有一种重义轻利的观念,律师是挣钱的,所以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始终提不高,你再有法学博士、博士后,你再有才干,也是徒劳。就像我上次看到的一个电视节目,一个街道的妇女主任和一个律师在上面做节目,共同谈一个为当事人离婚服务的问题。通过谈话以后,大家都觉得这个街道的妇女主任的形象很高大,她是无偿;律师服务得非常到位,当事人非常满意,但是他是收钱的,他的地位就低了。
从律师要发挥社会影响力内在的情况来看,确实也存在问题。我刚才谈到的内在冲动是我个人感悟的,很多律师就没有这个冲动,也没有这个动力,只要不挣钱的事情他就不去干。然后律师群体也是非常分散的,利益也是分散的,不能形成一个律师团体的诉求,好像还不能形成律师的利益集团。律师本身是分散的,如果以一个律师团体的形象去发挥社会的影响力,可能还做不到。而且律师共同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后没人站出来说话。比如,现在很多大的公司要法律服务的话它搞招标,这就是对我们律师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我们律师是利用我们的能力、智慧和经验去为他们服务,如果进行招标我们把整个方案都给他了,我们还服务什么?你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但我们又说不出来;但是如果我们把招标的方案写得非常简单,又担心不被对方所接受;如果写得详细的话,他们把几个招标律师的成果综合以后就用不着律师了。律师权利被侵害以后,我们没有诉求的机制。我经历过好几次这样的事情,我非常难过,前期工作我们准备的非常充分,最终项目被别人拿走了。别人的报价比我们高,服务水平也根本没法跟我们比,但结果就被别人拿走了。像这种情况我上次在经济委员会作发言的时候,专门呼吁了一下,我们律师今后是不是联合起来抵制这种招标;我们也可以从理论上研究一下,对律师业务能不能招标?招标应该有什么界限?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抵制这种招标?律师的职能有时候和医生的职能差不多,如果治好病以后再付钱,医院就要倒闭了。这也就反映出我们律师就像一盘散沙,所与所之间没有合作,都是孤军作战。我感觉律师的影响力,一方面,是自身内在的因素,如果要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一定要存在深厚的内功。另一方面,外部的环境我们只能一点一滴地去影响。只有我们律师共同体就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个人的影响才可能会更大。
(二)评议人:张庆方(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首先,今天的主题是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我觉得张会长说的非常全面客观。但是我觉得大家主要谈的还是律师的作用或者地位,而不是扣着影响力来说的。其实作用和影响还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北京的外来务工人员,你说他们有没有作用?其实他们作用很大,但是他们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力呢?只有别人说他们有什么影响,但是他们自己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谈什么影响力呢?所以,我觉得你本身已经具备那么大的作用了,你对外面的一种辐射已经对别人产生影响了,你的言行举止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就已经产生作用力了。就像太阳一样,太阳周围的光环就是它的影响,如果它没有这种能量就不可能产生影响。钱律师从律师话语权的角度来谈社会影响,我觉得这算说到点子上了。当然发挥影响也不仅仅是通过话语权来表达的,首先是你做好每一个案件,你的个案做的很好,自然就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不管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如果说对律师的服务很满意,他就会宣传你,这就是一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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