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在关注法学理论发展的同时,十分关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十分关注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诸位能接受邀请并就我国律师社会影响力发表高见,是我们的荣幸。在此,我们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二、主题: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张庆主题发言(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发展极为迅速。25年来,律师业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较大、活动面很广、影响力很强的社会职业;律师也成为新时期自由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执业人数看,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11593家,律师事务所遍及全国各县、市、区。全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106643人;其中,专职律师达99793人。不仅如此,由于社会各界普遍看好律师这一职业,近几年来,每年报考律师资格(司法考试)的人数都达几十万人,且逐年大幅度增加。按照考试合格率9%计算,每年将有数万人加入或准备加入律师队伍。
从职业特征看,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十分特殊的社会职业。一方面,律师的业务活动专业性很强,有独特的行为和活动方式;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这一性质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独立的法律立场表达其对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认识;再一方面,律师的行为主要是依靠其行业组织来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在我国以行业自律为宗旨的律师协会已形成体系。律师协会制定的行规体系已大致覆盖了律师职业活动的主要过程;律师协会的凝聚力、规范力不断提高。总体上说,律师已显示出与其他职业不同的特征。
从人员素质看,虽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相对较短,但由于律师进入的“门槛”较高,必须经历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同时,由于这一职业的社会公信度、认知度较高,职业前景被普遍看好,对优秀人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这一职业中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在文化水准方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律师约占律师总数的85 %以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硕士、博士在律师总量中占有较高比重,其中不少还是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人员。随着司法考试考核标准趋于严格,从业律师的文化素质还将不断提高。在我国知识分子队伍中,律师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与发展的实际过程相关,我国律师的年龄普遍较轻,35~50岁的律师是我国律师业的主导力量。
从社会影响看,25年来,我国律师以其特有的职能,积极投入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热情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参政议政,以及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方面;在推动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方面;在促成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公民之间民事交往方面;在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等各方面,中国的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业的贡献不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而且在社会各阶层也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表明,律师已成为我国新时期中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律师业对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产生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我们要讨论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就需要我们对所谓社会影响力下一个定义:社会影响力是指社会中某一类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社会关系及生活环境施加的作用力,尤其表现为促使社会变化的动力或压力。
谈到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就不能不谈到律师的职业特性。我们认为律师的职业特性是:职业代言人。
律师的职业特性表现在通过自身的执业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即代表社会各个层面的公众表达与管理者不同的意见。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因此,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或曰社会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党的监督都取代不了社会的监督)。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公权力受到制约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是通过律师的归纳后以规范的方式提出――通过法庭。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相互制衡的过程中,律师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民间代表。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必将更加弱小,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对抗。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中应当享有的或曰被赋予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相当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依法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法治的重点在于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距离就能产生“美”吗?!――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思考》钱卫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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