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会影响力作用的方式: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的影响如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工作;间接的影响如履行职业功能、进行社会交往、开展慈善事业等;
应当看到,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中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是非常低的。香港立法会通过法案必须有律师会的意见;在美国的国会当中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是职业律师出身;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律师形成的“院外集团”等等。
我国目前情况下,律师参政议政主要是通过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来体现的。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的情况虽有,但为数极少,且一般都不是以其律师身份,而是基于其他身份进入的。应该说,这种状况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是不相称的。
首先,律师是应当受到重视的政治资源,也是党的统一战线所不可忽略的一支力量。近现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律师一直是重要、甚而是主要的政治资源,西方国家的政治领袖多数都有律师经历;在议会以及政府机构的成员中,律师、或有律师职业背景的人占有相当高的比重。虽然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有重大差异,但律师作为政治资源这一点同样是应当受到重视的。更广泛地吸收律师参政议政,发挥律师的政治功能,应当成为党的统战工作的一项具体策略。
从利益方面看,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律师受益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受益于改革开放以及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具有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与安定的明确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不仅如此,中国律师职业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有着唇齿相依的依赖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决定着中国律师的整体命运。因此,律师与我国政治建构之间具有天然的、根本性的亲和力。所有这些表明,中国律师不仅应当、而且完全可能成为党的统一战线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律师基于其执业活动的条件,一方面,对基层民众、弱势群体的社会要求和社会愿望有深切的感受和了解;另一方面,律师与有产阶层、强势群体也有广泛的交往和接触,对他们的社会要求和社会愿望也有较为切实的把握,通过适当的渠道,如,政协组织,律师能够把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决策层面,也就是说,律师所代表和反映的不仅是其职业群体本身的利益,更主要的是还能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其他社会阶层的意见与要求。不仅如此,也正是由于律师与社会各阶层保持着多种形式的交往,因而能够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带到社会中去。在我国社会治理方式日益发生变化的趋势下,充分发挥律师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中的这种维系功能,对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吸收、引导更多的律师关心政治,对于提升律师的品位,促进中国律师业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影响。我国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后,实际上处于体制的“边缘状态”。同时,由于体制外的律师缺少进入或回归体制内从事政治职业的途径,因而律师业发展中的商业化倾向日见明显;律师中缺少政治抱负或政治品位不高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如能够正视这一现实,在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切实的措施更好地激发广大律师爱党爱国和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并开辟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必将有利于实际体现党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更好地表明执政党推进民主与法治的信心和决心,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新时期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研究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其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便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这其中有一个认识律师、理解律师、依靠律师的过程。但凡世界上发达法治国家的政府无一不是巧用律师的高手,这是其政治经验高度积累的结果,反映着各国政府管理现代国家的普遍的、基本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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