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资深律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尽管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也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很多律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恐惧心理,同时说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充分认识。而对民商案件(本文包括行政案件)中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律师足够的重视。既然我们是律师,就应该了解律师执业有哪些风险。如律师连自己也不能保护,就更谈不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了。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方式。刑事诉讼的严肃常常使伪证者望而却步,民事诉讼却往往让人觉得有机可乘。不知从何时起,民事诉讼的伪证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现出来,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最终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对法律公信力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有律师因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伪证现象,己引起执法者的重视,以前,民事诉讼伪证被发现,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证据的效力,极少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年,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伪证者受到了刑事惩处,本来这很正常,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惊讶的是有律师因办理民商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律师翁某、吴某及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以虚构的19名消费者草拟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妨害作证,律师目前尚无此类案件,但法律工作者邱某妨害作证案应引起律师的警惕:1999年11月,陕西华信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信公司)向中国信合碑林联社四府街分社(下称四府街分社)贷款5O万元,后逾期未还,四府街分社将华信公司诉至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府街分社胜诉。为逃避债务,华信公司负责人华某找到西安阳光法律服务所邱某,邱某指使华某让赵某冒名债权人,邱某代理赵某向雁塔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提交伪造的还款计划,称华信公司于2000年3月18日向赵借款5O万元未还。支付令生效后,双方达成了华信公司用4O万元设备抵债的和解协议,制造了华信公司已无履行能力的假相。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与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后,将邱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三、何谓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有人惊呼,继《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斯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