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防止民商案件中的刑事风险
发表时间:2007-09-27 08:16:38 来源:王克先律师在线 作者: 点击数:

4、 情节要求不同,法定刑不同。

前者中,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后者中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经发生,不论情节轻重,均可构成犯罪。相比较而言,刑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处罚也更重。

但二者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二者的法条竞合。第307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四、律师应强化自我保护。

看到律师居然因为代理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但据报导,这些人确有违规之处,以致有苦说不出。叹息之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的民企代理律师朱某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北京律师孔某、战某,被控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导致银行被骗5亿余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律师张某为农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执行案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惹祸上身的消息,一次次的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办理民商案件,应防止刑事风险。办理民商案件除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不一而足;民商诉讼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民商非诉讼案件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律师除了法律,手无寸铁,在强势的政法机关面前,显得那么的不堪一击,因此,律师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是最重要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律师能依法执业,自然就身正不怕影斜。律师千万不要取胜心切,不要受委托人的影响,调查取证不能违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更不能干。办理群体性案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否则,你真的还是自己去看守所报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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