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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避险过当,是指尽管并无正在发生的危险或现实而紧迫的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避险行为,同时,即便是这种危险确实存在,其所实施的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实际上是假想避险与避险过当相重合的情形。我国提及这一问题的学者很少,笔者将以本文试图对假想避险过当这一命题进行探讨,盼能厘清一二。
一、假想避险过当的特征
假想避险过当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紧迫的危险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这是假想避险过当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基于避险意图实施了“避险”行为,如果没有避险意图,行为也就不具避险的属性,假想避险过当也不可能成立;三是“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指危险即使按行为人所误想的那样客观存在着,从避免这种危险的需要而论,其“避险”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
假想避险过当与假想避险和避险过当虽然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与两者又有重要差别。首先,与假想避险不同的是,假想避险过当不仅存狭义的假想避险的现象,而且还存在过当的问题,也就是其误想的危险即使客观存在,其所实施的“避险”行为也超过了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狭义的假想避险并不存在这种过当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所想象的危险确实存在,那么,其“避险”行为就是避免这种危险所必需的。其次,与避险过当不同的是,假想避险过当是以紧迫的危险并不存在为前提的,而避险过当却是以这种危险客观存在,并有必要实施避险行为为条件的。此外,假想避险过当也不是假想避险和避险过当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别于两者的错误现象。
二、假想避险过当的表现形式
假想避险过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不仅误想紧迫的,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而且误以为自己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是避免此种危险所必需的,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另外,由于他对自己所选择的“避险”手段、对所损害了权益的性质、损害的程度等发生错误认识,以致“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二是行为人虽然误认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但对自己所采取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有明确的认识,在前一种类型的假想避险过当中,行为人既误认紧迫的危险存在,又对避险的必要限度有错误认识,所以,是一种陷入“双重错误”的情形。后一种类型的假想避险过当,只是误认危险存在,而对“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有明确认识,所以,只是一种“单一错误”。
三、假想避险过当是否阻却故意
在假想避险过当的场合,故意能否成立?这是探讨假想避险过当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刑法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四种学说:(1)故意犯说--严格责任说。此说认为,“假想避险”是违法性的错误,它本身并不阻却故意,“假想避险过当”仍然还是违法性的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的成立。只是在错误不可避免的场合,阻却故意责任。(2)故意不阻却说。此说认为,如果从“假想避险”是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这种立场出发,作为“假想避险”本来是可以阻却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误认的危险所采取的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所以,仍然不阻却故意。(3)过失犯说。此说从“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的立场出发,认为“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的立场出发,认为“假想避险过当”是“假想避险”的一种,通常阻却故意,只存在构成过失犯的余地。至于避险过当那只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因素。(4)两分说。此说以“假想避险”是阻却故意的事实错误为出发点,认为对“假想避险过当”应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一种是阻却故意的“假想避险过当”;另一种是不阻却故意的“假想避险过当”。前者是指误认为有紧迫的危险存在,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超出了避险的必要限度之事实缺乏认识的情形,也就是前述存在“双重错误”的假想避险过当。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不成立。如果误认过当事实为没有超出避险限度的事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所致,那就构成过失犯。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尽管对紧迫之危险存在误认,但对自己的行为超出了避险的必要限度这种过当事实有认识的情形,也就是前述只有“单一错误”的假想避险过当。在这种场合,由于行为人对过当的事实有认识,也就是对作为违法性之基础的事实有认识,这就完全具备了故意所必要的认识内容,所以,能够肯定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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