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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小心脖子上的利剑
发表时间:2007-07-18 09:35:10 来源: 作者:

 

律师要小心脖子上的利剑

    我们在网上、在报纸上、甚至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常闻某某律师又被公安机关羁押了,或因涉嫌伪证罪被提起公诉了。如:1997年9月,山西律师赵大勇涉嫌伪证罪被提起公诉;1997年11月,齐齐哈尔律师徐建峰因涉嫌伪证罪被提起公诉;1997年12月,黑龙江律师王一冰因涉嫌伪证罪被提起公诉;1998年12月,河南律师王奎生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提起公诉……1995年全国律师协会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仅有几十起,而到了1997年、1998年每年的律师维权案达到了370多起,特别是新《刑法》实施以后,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涉及到的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根据全国律协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的案例统计,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者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高达50%以上。

       这是中国律师界何等的悲哀啊!难怪人们将律师们在从事刑事辩护中所面临的人身危险形象地称为“刀尖上的舞蹈”、“戴着镣铐跳舞”,而刑法的第306条和第307条就是那把横在所有的辩护律师脖子上的利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以律师为特殊主体的伪证罪,该罪在法律上的完整表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有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的执业律师,初涉刑事案件,就去取证,结果案子还没有办结,自己却被公安机关羁押了。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律师写的贴子,讲又有两个律师在办理一起贪污受贿案件中,因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公安机关羁押了,原由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里那个律师会见室里装了监听器,律师会见提问的内容被全部录制了下来,并作为了一份证据。看了这个案例,我不禁一惊,因为昨日我刚好去深圳的某一看守所会见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集团犯罪的成员),好在我没有任何的违规之处,并一再向被会见人强调“一定要如实陈述”。

  因此,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且时刻牢记:

  首先,我们的法制环境还不是很理想,法治建设虽然也有几十年了,但真正重视法治,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情。律师并不是多么受到侦查部门(包括检察院)的欢迎,有时甚至被视为是在“拖后腿”。律师要有自知之明,要永远知道自己的身份,仅仅是个“律师”而已,面对强大的国家侦查、公诉权利机关,律师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甚至是“可有可无”!

  其次,律师永远不要轻信当事人的话!不能当事人说自己无罪,那么他就真的无罪。说句实话,被关进看守所的,十有八九都是有罪的。而且,律师不要去给证人做笔录。有的时候,即使你没有教他做改变证言,证人、受害人等因改变证词受到侦查机关调查时,处于本能反映,也会找替罪羊,这个替罪羊的首选就是给他取证的律师,如果一个证人做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证言,公安机关问他哪份是真哪份是假时,他肯定会说给公安机关说的是真的,给律师说的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再就此陈述给他做一份笔录,这份笔录轻而易举地就可以把取证的律师关进看守所的那扇沉重的大门里面!

  再次,律师所在的组织即律师协会,应该是强大有力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理想。在很多时候,在律师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时,我们的律师组织并不是积极地大声疾呼,相反地,是作为一次律师执业纪律的反面教材,又来一次所谓的“律师执业大自查行为”。只要是来自法院或者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投诉,不论实际情况,先对律师处罚才说。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组织的作用在于扶持、帮助、管理、监督、惩治。但如果只重视管理、监督、惩治以及收费,那么,这个组织之下的个体就需要随时提高警惕、保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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