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先进地区律师行业丰富的执业经验,提高职业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我所推荐张菁律师报名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与广东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中南区域业务培训活动并入选,于2006年9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万商律师事务所学习培训一个月。
■中南六省(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于2006年8月25日-27日在美丽的旅游城市——桂林召开,来自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海南、广西六省(区)和香港共130多名律师代表参加此次会议。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到会作了精彩演讲。《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先生也参加了会议全程的活动。我所合伙人滕华律师参加了此次律师大会,并提交了题为《浅议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理念》的论文,被收入大会论文集。滕华律师还在律师业务区域合作分会场的讨论会上做了“广西律师与律师区域性合作的前景”的主题发言。
■2006年9月27日,广西物质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我所苏建荣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我所滕华律师(合伙人、区政协委员)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聘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立法咨询员。近期,滕华律师应邀参加了几项地方性立法的咨询活动,并提出了自己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这些地方性法规(立法征求意见稿)是: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这些立法咨询活动经新闻媒体报道,获得公众的高度关注。
■2006年8月19日—20日,远东工会利用这个周末时间组织安排了一次员工放松心情的集体活动。此次活动得到了所里员工的积极响应,携同家属共同组成了一个临时大家庭,领略了德天跨国大瀑布的自然风光和古龙河漂流的惊险刺激历程。此次活动,使员工享受到了旅游的快乐和心情的放松,同时也感受到了事务所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2006年8月12日,本所主任李安华律师应广西区图书馆的邀请,就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面向社会大众做了一场精彩的房地产讲座。讲座当天座无虚席,听众反映热烈。讲座结束后,听众意犹未尽,就一些商品房买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向李律师咨询,李律师耐心地予以一一解答。
■2006年7月31日,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聘请我所李安华、吴中登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两年。
■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本所李安华、黎雪梅、周毅、吴中登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
■6月20日,本所律师滕华以“自治区政协委员、律师届代表”的身份,参加了自治区法制局举办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作为11位发言陈述人之一在会上做了发言。滕律师就“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机动车号牌拍卖、在城市居住的农村居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特例”三个听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滕律师认为应允许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生产并经过公安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使。她赞同机动车号牌进行公开拍卖并且建议不限制拍卖的数量,拍卖得款用于公益事业并加强公众监督。但滕律师对条例中规定在城市居住的农村居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特例内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问题属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应由国家立法规定,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且与目前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滕华律师观点引起各方关注,当代生活报、南宁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报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聘请我所李安华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三年。
■本所主任李安华律师应南宁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的邀请,于2006年6月3日为该公司管理层介绍了公司法的修改情况及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日常运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06年6月1日,我所与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合作原则,积极开展学术沟通与交流以及法律实践教学活动。今后,我所将以精英律师团队组成的讲师团与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合作开设律师实务等课程及一系列讲座,为广西法学教育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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