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
主要考察内容
对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价的标准可能会因人而异,比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比标准就有不同。此外,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也有专业的区分,这导致一些追求专业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方面可能有所不为,因此要全面的评价一家律师事务所就显得很不容易。我们本身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样是由于专业分工的原因,有时候我们也要放弃对一些客户的追求。但一般而言,要根据以下的主要内容去考察某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适合担任本企业(或项目)的法律顾问。
一、整个事务所的执业操守如何?
之所以把这一问题放在了专业服务的前面,是因为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缺乏良好的执业操守,那么其在多大程度上能依法维护客户的利益就是很难说了,更有甚者还会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因此,选择事务所的时候,我们会把事务所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作为首要条件。
二、事务所的业绩如何?
事务所的业绩可以反映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能力,所以考察一个事务所时,我们也会把它作为一个入选的条件。
我们所说的业绩,不仅仅是指它的年收入额,更看重的是它正在服务的客户的数量、质量和企业类别,这能反映它的服务经验是否比较丰富。此外,还要考察它的业绩是否有一个逐年递增的过程,这能反映事务所是不是呈良性发展的态势。
三、事务所有哪些专业服务部门?其中最擅长的专业领域是哪些?最擅长的专业服务是不是本企业(项目)所需要的服务?其他专业是否也构成对客户所需专业服务的足够支持?
有的律师事务所业绩斐然,但支撑其业绩的业务来源可能非常庞杂(比如,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代理诉讼而收取的代理费),这说明其没有主业或主业不明显。由于法律服务对专业分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事务所没有主业或主业不明显,则我们对这种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能力会表示某种程度的怀疑。因此,在考察一个事务所的业绩时,我们会侧重于其业绩是不是源于专业分工的回报,而不是笼统的考察其业绩。
有的律师事务所有其擅长的主业,也做得很好,也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但如果其主业与客户的项目要求不相匹配,那也不合适。
如果事务所有擅长的专业,该专业服务也正是客户所需要的,那这种事务所就是一个比较合适的事务所了。但是还要更上一层楼,即还要进一步考察该事务所的其他专业构成,考察其他专业服务是否也构成对客户项目所需服务的足够支持。因为任何一个项目所要求的服务都不是单一的,如果该事务所的其他擅长专业也构成对客户项目服务的足够支持的话,这种事务所能提供专业服务的条件就可以说比较好而且非常符合企业的需求了。
四、事务所打算怎样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事务所仅有良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还是不够的。企业关心的是能否得到良好的实实在在的服务、顾问律师是否勤勉尽责。有的律师在法律顾问的位子上,但并不谋其政,而上落入了“顾问顾问,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闻不问”的俗套中。因此,选择一个事务所,对其服务心态进行考察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五、事务所内部的专业协作管理如何?
有擅长的专业,其擅长的专业也符合客户的项目要求,其他专业的构成也能对客户的项目提供足够的支持,这种事务所仍然被认为只是在服务硬件方面非常合适而已。为什么呢?如果没有很好的专业协作,即便有很强的专业能力,也未必就能给企业(项目)提供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们十分看重事务所是否有内部协作机制以及它是否有效运转。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深深的体会到这一机制的建立健全已经很不容易,要让它有效运转就更为困难。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办所理念和利益均衡机制如何确定的问题,这已经触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根基和土壤了。
从考察的角度而言,从事务所承担过的需要分工协作的大型项目的服务中,基本上可以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
六、服务质量是否有保障?
当然,从最直接的角度上说,通过专业的分工和合作,做好了服务,这本身就是对客户服务的最好保障。从制度上说,为确保客户获得事务所的良好服务,我们国家有律师行业管理的保障、律师行政管理的保障,还有司法的保障,应该说保障措施是比较齐备的。如果事务所对律师开展服务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或者说虽然建立有这样的制度但流于形式,我们对这种事务所所提供的服务能否有恒、持久也是持有疑问的。
以上,是我们从一个律师事务所自身的角度,对某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适合担任企业(项目)法律顾问所要考察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