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与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应构成何罪
发表时间:2007-07-27 10:03: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介绍他人与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应构成何罪

      案情: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程度严重)的情况下,将徐某介绍给嫖客杨某。杨某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之后支付给吴某现金15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某将痴呆妇女徐某介绍给嫖客杨某,杨某与徐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吴某现金15元,吴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吴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吴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共犯,应定强奸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首先,介绍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得以实现卖淫嫖娼行为。本案中吴某并不是利用金钱或物质来引诱徐某,使徐某自愿与杨某发生性行为,而是利用徐某不能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介绍杨某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徐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不是基于受到了吴某的引诱或诱惑,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强迫卖淫罪是指通过暴力、虐待或胁迫等手段逼使他人同意卖淫的行为。被强迫卖淫者虽然开始不愿意卖淫,但是她们还是在威逼之下同意卖淫,她们知道自己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将会换取钱财,也知道卖淫后将会避免受到进一步的加害。她们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她们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强迫者的直接强制。本案中徐某是否被迫进行了卖淫活动应根据其意志和行为来判断,徐某虽然与杨某发生了性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同意卖淫,即使徐某本人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也应推定其不同意与嫖客发生性行为,这是法律对痴呆妇女(程度严重)的特殊保护。另外,徐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之前也未受到吴某的殴打、虐待或胁迫。因此,吴某的行为不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了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杨某在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的情况下,虽然未对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并且在与徐某发生性行为后还付给了吴某现金,也应认定其违背了徐某的意志,对其实施了奸淫。而吴某也是希望和放任杨某奸淫徐某的结果发生,并且起到了积极撮合和帮助作用,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定强奸罪,属强奸共犯。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荣剑

 最新热点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之小结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
··本站网络实名为广西律师在线。
·离婚宝典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最新推荐文章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
·制胜的“刀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 
·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

 
 相 关 文 章

绑架勒财无果后释放人质应如何认
债主约朋友住欠债人家讨债 被判非
遗忘的鼠药致人食用死亡构成何罪
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致其死亡
被劫司机驾车撞劫匪致伤如何定性
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犯罪形态之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之犯罪中止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 295971022 【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xm08@sina.com 【邮编】:530022
| 法律咨询热线:0771-2917618、13878124891| 【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